空域
1. 空域分类示意图

2. 空域分类区别速览表
NOTE
图例:IFR=仪表飞行规则;VFR=目视飞行规则;应答机=二次雷达应答机/同等性能监视设备
| 对比维度 | A类 | B类 | C类 |
|---|---|---|---|
| 划设范围 | 标准气压6000m~20000m | 运输机场上空,通常为环状阶梯结构 | 通用机场上空(半径5km,高600m) |
| 空管服务 | 配备间隔 | 配备间隔 | 配备间隔/信息提供 |
| 允许飞行规则 | IFR | IFR/VFR | IFR/VFR |
| 通信要求 | 双向无线电 | 双向无线电 | 双向无线电 |
| 监视设备 | 应答机 | 应答机 | 应答机或可被监视设备 |
| 进入许可 | 审批 + 获批许可 | 审批 + 获批许可 | 审批 + 获批许可 |
| 速度限制 | 无特殊限制 | 无特殊限制 | VFR IAS ≤ 450km/h |
| 对比维度 | D类 | E类 |
|---|---|---|
| 划设范围 | 标准气压20000m以上或A/B/C/G类之外可选划设区域 | 同D类 |
| 空管服务 | 配备间隔/信息提供 | 仅为仪表飞行提供管制服务(目视仅提供信息) |
| 允许飞行规则 | IFR/VFR | 同D类 |
| 通信要求 | 双向无线电 | IFR:双向无线电;VFR:守听频率 |
| 监视设备 | >3000m:应答机 <3000m:可监视设备 | 同D类 |
| 进入许可 | 审批 + 获批许可 | IFR:审批+许可;VFR:报告+守听 |
| 速度限制 | MSL≤3000m时IAS≤450km/h | 同D类 |
| 对比维度 | G类 | W类 |
|---|---|---|
| 划设范围 | B/C外真高<300m(除W空域外)或<6000m无影响区 | G类空域内真高<120m |
| 空管服务 | 仅飞行信息服务) | 无 |
| 允许飞行规则 | IFR/VFR | 微型/轻/小型无人机 |
| 通信要求 | IFR:双向无线电;VFR:守听频率 | 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 |
| 监视设备 | 安装或携带可被监视设备 | 自动发送识别 |
| 进入许可 | 报备飞行计划 | 小型无人机需操控员执照 |
| 速度限制 | MSL≤3000m时IAS≤450km/h | 无特殊限制 |
目视飞行气象条件(VFR最低标准)
| 飞行高度 | 能见度 | 距云水平距离 | 距云垂直距离 |
|---|---|---|---|
| 平均海平面 ≥ 3000m | ≥ 8 km | ≥ 1500 m | ≥ 300 m |
| 900m(或真高300m取高值)~ 3000m | ≥ 5 km | ≥ 1500 m | ≥ 300 m |
| < 900m(或真高300m取高值) | ≥ 5 km | 云外飞行 | 云外飞行 |
3. 空域定义
根据航空器飞行规则、性能要求、空域环境及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,将空域划分为A、B、C、D、E、G、W共七类。
其中,A、B、C、D、E类为管制空域,实现通信和监视覆盖;G、W类为非管制空域,G类空域实现监视覆盖。
3.1 A类空域
- 划设范围:通常为标准气压高度
6000米(含)至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(含)。 - 服务内容: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,并配备间隔。
- 飞行要求:
- 通常仅允许仪表飞行;
- 须保持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
- 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同等性能的监视设备;
- 飞行计划须经审批,进入空域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;
- 驾驶员须具备仪表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NOTE
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批准,航空器可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A类空域飞行
3.2 B类空域
- 划设范围: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。 具体划设标准按跑道数量如下所示:
- 三跑道(含)以上:半径
20km、40km、60km三环阶梯,道面—机场标高以上900m(含);900m—1800m(含);1800m—标准气压高度6000m - 双跑道:半径
15km、30km双环阶梯,道面—机场标高以上600m(含);600m—3600m(含),顶层最高至A类空域下限 - 单跑道:半径
12km单环,道面—机场标高以上600m(含)
- 三跑道(含)以上:半径
- 服务内容: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,并配备间隔。
- 飞行要求:同A类空域
3.3 C类空域
- 划设范围:划设在建有塔台的通用航空机场上空,通常为半径
5千米、跑道道面至机场标高以上600米(含)的单环结构。 - 服务内容: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。
- 为仪表与仪表、仪表与目视飞行之间配备间隔;
- 为目视与目视飞行之间提供交通信息,并根据要求提供避让建议。
- 飞行要求:
- 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;
- 平均海平面高度
3000米以下时,目视飞行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/小时; - 须保持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
- 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其他可被监视的设备;
- 飞行计划须经审批,进入空域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;
- 驾驶员须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NOTE
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批准,航空器可以超过限制速度在C类空域飞行
3.4 D类空域 与 E类空域
- 划设范围:
- 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以上为D类空域;
- A、B、C、G类空域以外区域,可根据运行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划设为D类或E类空域。
- 服务内容:
- D类: 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。为仪表飞行之间配备间隔;为仪表飞行提供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及避让建议;为目视飞行提供仪表及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及避让建议
- E类: 仅为仪表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。为仪表飞行之间配备间隔;尽可能为仪表飞行提供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;尽可能为目视飞行提供仪表及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
- 通用飞行要求:
- 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;
- 平均海平面高度
3000米以下时,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/小时; - 平均海平面高度
3000米以上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同等性能的监视设备,3000米以下须安装其他可被监视的设备; - 须报备飞行计划;
- 驾驶员须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- 特殊飞行要求:
- D类: 仪表飞行与目视飞行进入前均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,并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
- E类: 仪表飞行进入前须获得许可并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目视飞行无须许可,但进入前须报告并在规定通讯频率上守听
NOTE
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批准,航空器可以超过限制速度在D/E类空域飞行
3.5 G类空域
- 划设范围:
- B、C类空域以外真高
300米以下的空域(W类空域除外); - 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
6000米、对民用航空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。
- B、C类空域以外真高
- 服务内容:仅提供飞行信息服务,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。
- 飞行要求:
- 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;
- 平均海平面高度
3000米以下时,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/小时; - 仪表飞行须保持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目视飞行须在规定通讯频率上守听;
- 须安装或携带可被监视的设备;
- 须报备飞行计划;
- 驾驶员须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NOTE
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批准,航空器可以超过限制速度在G类空域飞行
3.6 W类空域
- 划设范围:
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。 - 适用范围:微型、轻型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。
- 飞行要求:
- 飞行过程中须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;
-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须取得操控员执照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