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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域

空域分类示意图

空域分类区别速览表

NOTE

图例:IFR=仪表飞行规则;VFR=目视飞行规则;应答机=二次雷达应答机/同等性能监视设备

对比维度A类B类C类D类E类G类W类
划设范围气压高度
6000m
~
20000m
运输机场上空
(多环阶梯结构)
通用机场上空
(半径5km,高600m)
气压高度>20000m
或指定区域
A/B/C/G类之外
可选划设区域
B/C外真高<300m;
或<6000m无影响区
G类空域内
真高<120m
空管服务管制 + 配备间隔管制 + 配备间隔管制
(间隔配备+信息提供)
管制
(间隔配备+信息提供)
仪表飞行管制
(目视仅提供信息)
飞行信息服务
(无管制服务)
无(无人机专用)
允许飞行规则仅IFR
(可特殊批准VFR)
仅IFRIFR / VFRIFR / VFRIFR / VFRIFR / VFR微型/轻/小型无人机
通信要求双向双向双向双向IFR:双向;
VFR:守听频率
IFR:双向;
VFR:守听频率
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
监视设备应答机应答机应答机
或可被监视设备
>3000m:应答机
<3000m:可监视设备
同D类安装或携带
可被监视设备
自动发送识别
进入许可审批 + 获批许可审批 + 获批许可审批 + 获批许可审批 + 获批许可
(所有飞行)
IFR:审批+许可;
VFR:报告+守听
报备飞行计划小型无人机
需操控员执照
速度限制无特殊限制无特殊限制VFR ≤ 450km/h≤ 450km/h≤ 450km/h≤ 450km/h无特殊限制

目视飞行气象条件(VFR最低标准)

飞行高度能见度距云水平距离距云垂直距离
平均海平面 ≥ 3000m≥ 8 km≥ 1500 m≥ 300 m
900m(或真高300m取高值)~ 3000m≥ 5 km≥ 1500 m≥ 300 m
< 900m(或真高300m取高值)≥ 5 km云外飞行云外飞行

空域定义

根据航空器飞行规则、性能要求、空域环境及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,将空域划分为A、B、C、D、E、G、W共七类。 其中,A、B、C、D、E类为管制空域,G、W类为非管制空域。


A类空域

划设范围: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(含)至20000米(含)。

服务内容: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,并配备间隔。

飞行要求

  • 通常仅允许仪表飞行;
  • 须保持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
  • 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同等性能的监视设备;
  • 飞行计划须经审批,进入空域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;
  • 驾驶员须具备仪表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
B类空域

划设范围: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。

具体划设标准如下:

机场类型划设结构高度范围
三跑道(含)以上半径20km、40km、60km三环阶梯道面—机场标高以上900m(含);900m—1800m(含);1800m—标准气压高度6000m
双跑道半径15km、30km双环阶梯道面—机场标高以上600m(含);600m—3600m(含),顶层最高至A类空域下限
单跑道半径12km单环道面—机场标高以上600m(含)

服务内容: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,并配备间隔。

飞行要求:(同A类空域)


C类空域

划设范围:划设在建有塔台的通用航空机场上空,通常为半径5千米、跑道道面至机场标高以上600米(含)的单环结构。

服务内容: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。

  • 为仪表与仪表、仪表与目视飞行之间配备间隔;
  • 为目视与目视飞行之间提供交通信息,并根据要求提供避让建议。

飞行要求

  • 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;
  • 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时,目视飞行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/小时;
  • 须保持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
  • 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其他可被监视的设备;
  • 飞行计划须经审批,进入空域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;
  • 驾驶员须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
D类空域 与 E类空域

划设范围

  • 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以上为D类空域;
  • A、B、C、G类空域以外区域,可根据运行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划设为D类或E类空域。

服务内容

空域类别服务内容
D类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:为仪表飞行之间配备间隔;为仪表飞行提供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及避让建议;为目视飞行提供仪表及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及避让建议
E类仅为仪表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:为仪表飞行之间配备间隔;尽可能为仪表飞行提供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;尽可能为目视飞行提供仪表及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

通用飞行要求(D、E类通用):

  • 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;
  • 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时,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/小时;
  • 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上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同等性能的监视设备,3000米以下须安装其他可被监视的设备;
  • 须报备飞行计划;
  • 驾驶员须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
特殊飞行要求

空域类别特殊要求
D类仪表飞行与目视飞行进入前均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,并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
E类仪表飞行进入前须获得许可并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目视飞行无须许可,但进入前须报告并在规定通讯频率上守听

G类空域

划设范围

  • B、C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的空域(W类空域除外);
  • 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、对民用航空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。

服务内容:仅提供飞行信息服务,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。

飞行要求

  • 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;
  • 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时,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/小时;
  • 仪表飞行须保持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目视飞行须在规定通讯频率上守听;
  • 须安装或携带可被监视的设备;
  • 须报备飞行计划;
  • 驾驶员须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
W类空域

划设范围: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。

适用范围:微型、轻型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。

飞行要求

  • 飞行过程中须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;
  •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须取得操控员执照。

参考资料

[1] CAAC.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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