空域
空域分类示意图

空域分类区别速览表
NOTE
图例:IFR=仪表飞行规则;VFR=目视飞行规则;应答机=二次雷达应答机/同等性能监视设备
| 对比维度 | A类 | B类 | C类 | D类 | E类 | G类 | W类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划设范围 | 气压高度 6000m ~ 20000m | 运输机场上空 (多环阶梯结构) | 通用机场上空 (半径5km,高600m) | 气压高度>20000m 或指定区域 | A/B/C/G类之外 可选划设区域 | B/C外真高<300m; 或<6000m无影响区 | G类空域内 真高<120m |
| 空管服务 | 管制 + 配备间隔 | 管制 + 配备间隔 | 管制 (间隔配备+信息提供) | 管制 (间隔配备+信息提供) | 仅仪表飞行管制 (目视仅提供信息) | 仅飞行信息服务 (无管制服务) | 无(无人机专用) |
| 允许飞行规则 | 仅IFR (可特殊批准VFR) | 仅IFR | IFR / VFR | IFR / VFR | IFR / VFR | IFR / VFR | 微型/轻/小型无人机 |
| 通信要求 | 双向 | 双向 | 双向 | 双向 | IFR:双向; VFR:守听频率 | IFR:双向; VFR:守听频率 | 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 |
| 监视设备 | 应答机 | 应答机 | 应答机 或可被监视设备 | >3000m:应答机 <3000m:可监视设备 | 同D类 | 安装或携带 可被监视设备 | 自动发送识别 |
| 进入许可 | 审批 + 获批许可 | 审批 + 获批许可 | 审批 + 获批许可 | 审批 + 获批许可 (所有飞行) | IFR:审批+许可; VFR:报告+守听 | 报备飞行计划 | 小型无人机 需操控员执照 |
| 速度限制 | 无特殊限制 | 无特殊限制 | VFR ≤ 450km/h | ≤ 450km/h | ≤ 450km/h | ≤ 450km/h | 无特殊限制 |
目视飞行气象条件(VFR最低标准)
| 飞行高度 | 能见度 | 距云水平距离 | 距云垂直距离 |
|---|---|---|---|
| 平均海平面 ≥ 3000m | ≥ 8 km | ≥ 1500 m | ≥ 300 m |
| 900m(或真高300m取高值)~ 3000m | ≥ 5 km | ≥ 1500 m | ≥ 300 m |
| < 900m(或真高300m取高值) | ≥ 5 km | 云外飞行 | 云外飞行 |
空域定义
根据航空器飞行规则、性能要求、空域环境及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,将空域划分为A、B、C、D、E、G、W共七类。 其中,A、B、C、D、E类为管制空域,G、W类为非管制空域。
A类空域
划设范围: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(含)至20000米(含)。
服务内容: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,并配备间隔。
飞行要求:
- 通常仅允许仪表飞行;
- 须保持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
- 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同等性能的监视设备;
- 飞行计划须经审批,进入空域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;
- 驾驶员须具备仪表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B类空域
划设范围: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。
具体划设标准如下:
| 机场类型 | 划设结构 | 高度范围 |
|---|---|---|
| 三跑道(含)以上 | 半径20km、40km、60km三环阶梯 | 道面—机场标高以上900m(含);900m—1800m(含);1800m—标准气压高度6000m |
| 双跑道 | 半径15km、30km双环阶梯 | 道面—机场标高以上600m(含);600m—3600m(含),顶层最高至A类空域下限 |
| 单跑道 | 半径12km单环 | 道面—机场标高以上600m(含) |
服务内容: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,并配备间隔。
飞行要求:(同A类空域)
C类空域
划设范围:划设在建有塔台的通用航空机场上空,通常为半径5千米、跑道道面至机场标高以上600米(含)的单环结构。
服务内容: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。
- 为仪表与仪表、仪表与目视飞行之间配备间隔;
- 为目视与目视飞行之间提供交通信息,并根据要求提供避让建议。
飞行要求:
- 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;
- 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时,目视飞行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/小时;
- 须保持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
- 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其他可被监视的设备;
- 飞行计划须经审批,进入空域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;
- 驾驶员须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D类空域 与 E类空域
划设范围:
- 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以上为D类空域;
- A、B、C、G类空域以外区域,可根据运行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划设为D类或E类空域。
服务内容:
| 空域类别 | 服务内容 |
|---|---|
| D类 | 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:为仪表飞行之间配备间隔;为仪表飞行提供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及避让建议;为目视飞行提供仪表及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及避让建议 |
| E类 | 仅为仪表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:为仪表飞行之间配备间隔;尽可能为仪表飞行提供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;尽可能为目视飞行提供仪表及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 |
通用飞行要求(D、E类通用):
- 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;
- 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时,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/小时;
- 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上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同等性能的监视设备,3000米以下须安装其他可被监视的设备;
- 须报备飞行计划;
- 驾驶员须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特殊飞行要求:
| 空域类别 | 特殊要求 |
|---|---|
| D类 | 仪表飞行与目视飞行进入前均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,并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 |
| E类 | 仪表飞行进入前须获得许可并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目视飞行无须许可,但进入前须报告并在规定通讯频率上守听 |
G类空域
划设范围:
- B、C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的空域(W类空域除外);
- 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、对民用航空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。
服务内容:仅提供飞行信息服务,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。
飞行要求:
- 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;
- 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时,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/小时;
- 仪表飞行须保持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目视飞行须在规定通讯频率上守听;
- 须安装或携带可被监视的设备;
- 须报备飞行计划;
- 驾驶员须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W类空域
划设范围: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。
适用范围:微型、轻型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。
飞行要求:
- 飞行过程中须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;
-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须取得操控员执照。
参考资料
[1] CAAC.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